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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责任年龄,务必细察出生时分
类别: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08 09:24:19   浏览:6923 次 [返回]
  某油田一职工子弟因入室盗窃,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所盗赃物被全部查获,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卷,又详细核实了作案的具体时间。该犯罪嫌疑人户籍登记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是 973年5月1日,作案的时间是 1989年5月2日凌晨1时。律师不禁叹曰,罪与非罪,竟在一个小时之差。假若是在一个小时之前,由于未过生日当晚24时,不就是未满16周岁而不构成犯罪了吗?
  一日,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来见律师,律师将前述感叹叙述一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听后为之一愣,说:“这么说我的孩子就不构成犯罪。他是 1973年5月1日后半夜5时出生的,如果按时计算,出生时间应该是 5月2日。”
  “那为什么户籍登记记载的出生日是 5月1日?”
  “因为 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是好日子,孩子又是那天晚上后半夜生的,我们就一直把 5月1日作为孩子的生日。”
  律师听后,为之振奋。立即前往油田职工医院妇产科查阅该犯罪嫌疑人的接生记录。该记录清晰记载的出生时间为“ 1973年5月2日晨5时10分”。又走访了当班的接生护士和值班医生,仔细作了谈话笔录。
  开庭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犯罪嫌疑人出生时的接生记录,接生护士和值班医生均出庭作证。经查实后,法庭判决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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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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