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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 需承担法律责任
类别: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08 09:11:03   浏览:7365 次 [返回]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意识对商业秘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很多企业都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企业职工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需对企业秘密做好保密措施,以免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因职工泄露公司秘密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纠纷越来越多。
  案例:张某曾任职于上海某公司的销售部,任销售工程师一职。在职期间,张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其中约定了公司保密的信息为公司的管理方法、市场信息、营销方法、原料来源、客户信息、培训资料及其他有关公司业务工作的经验和资料等;并约定张某在公司工作终止后的十年期间,对涉及公司的机密仍要进行保密,如果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
  后来张某未离开上海某公司的情况下即投资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担任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与上海某公司经营相同的产品,面对的客户群也基本相同。上海某公司在张某离职后得知了这一情况,将张某与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院。上海某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保密协议,并将在上海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秘密泄露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使用了上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先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查,某科技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有六家客户重合,原告对此六家客户相关的经营信息主张商业秘密的专有权。
  法院认为,原告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客户实施的不同的经营策略,形成了特定的客户名单信息,并针对不同的客户使用了不同的定价策略,以上信息均可以从原告提供的与六家客户交易往来的合同、送货单、签收单中反映出来。因此,六家客户的经营信息是原告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积累起来,非从公开渠道可以取得的特殊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让原告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且通过对原告与张某签认的保密协议的整体理解,可以认定这六家客户属于协议约定的保密范畴,原告对其客户名单亦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原告的主张的对上述六家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三个构成要件,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张某做为原告的销售工程师,根据其工作范围及法院保全的证据,可以推定其在原告处工作时接触过涉案的六家客户名单信息,并与原告签订过保密协议。而张某在未离开原告的情况下,即投资设立了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并于上述六家客户公司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通过对比原、被告与上述六家客户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双方在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产品颜色、型号、合同格式等方面均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且后者的价格略低于前者。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无法证明上述合同信息可以从其他合同途径获得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使用或者参考了原告的上述经营信息。故认定张某及某科技公司构成了对上海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六家客户公司的经营秘密,被告张某在10年内不得披露上述经营秘密;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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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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